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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与上铁法院探索公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多元化纠纷化解

日期:2018-07-09     阅读:771次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用户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76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签署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合作备忘录,在已经建立的多元化纠纷化解对接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合作。


       会上,双方就合作具体开展的方式、方法及方向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随后,处党委书记、代理主任王兴和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俞秋玮分别代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进行签约。

双方表示,要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求,创新合作方法、畅通合作渠道、拓展合作宽度、挖掘合作深度,着眼服务大局,积极探索创新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新方法,充分发挥公证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能作用,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助力。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俞秋玮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金融二部部长、公证员沈宇明,金融二部副部长、公证员朱沛冉,金融一部公证员汪国标颁发特邀调解员聘书。

  根据备忘录约定,双方将在五个方面开展合作:开展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对案件涉及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书面文书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并出具报告;合作探索案件各诉讼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协助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参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其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物,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双方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合作事务的材料移转交接、日常联络、沟通协调等;相关诉前调解具体工作开展,按照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沪上铁法[2016]18号)、《特邀调解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沪上铁法[2017]9号)等规定执行。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是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民商事案件的专门审判法院。双方在公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纠纷案件调解、保全、执行等开展了深入的探讨。下一步,双方将进一步在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组织研讨;建立联动机制,探索公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纠纷案件调解的机制性合作;合作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加强交流,解读、探讨相关专业问题,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适时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



  签约仪式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党委书记、代理主任王兴和主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俞秋玮,副院长朱卫东,立案庭庭长王敏敏诉调对接中心主任葛黎明及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有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