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证处:
根据《上海市公证协会章程》及《上海市公证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处每年应将上一年度业务收入的3%,作为团体会费上缴市公证协会,同时应将公证员的个人会费一并上缴市公证协会(公证员个人会费为每年度人民币100元),并请各公证处填写2016年度业务收入表,加盖公章原件于2月20日前交至协会。
请各处于2017年3月1日前将应缴的团体和个人会费汇入:
抬头:上海市公证协会
账号:00144010009
开户行:上海银行福民支行
如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一并上缴需注明个人会费金额。
联系人:王莉萍 电话:62184408*201
附件:2017年度团体、个人会费申报表
2017年2月10日
附件:
单位 |
2016年度业务收入(元) |
应缴团体会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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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执业公证员人数 |
应缴个人会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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