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 2008 )第 28 号
各公证处:
《上海市公证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协会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公证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 00 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公证 会费收缴使用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中国公证协会,市司法局公管处,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公证协会
上海市公证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公证管理体制改革,保障行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上海市公证协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根据《中国公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是上海市公证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依照《上海市公证协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协会的团体会员每年度会费按其上一年度业务收入的 3 %缴纳。个人会员每年度会费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原则为: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召开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的支出;
(二)协会为推动行业发展,促进规范化建设的支出;
(三)协会为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出;
(四)协会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支出;
(五)协会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会刊和业务培训,组织学习考察的支出;
(六)协会对外开展宣传交流合作的支出;
(七)协会向中国公证协会缴纳会费的支出;
(八)协会为会员的福利及其他公益活动的支出;
(九)协会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支出;
(十)协会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支出;
(十一)协会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足额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七条 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不缴纳、逾期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会费的,协会将停止或减少向其提供信息、业务资料,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业务交流、理论研讨和评选先进、表彰优胜等活动的权利将自动丧失或受限制,且协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其缴纳或补足相应的会费为止。
第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和收支账目,严格会费的开支范围和支出,会费使用情况每年由理事会提出财务报告,提交代表大会审查,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九条 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
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公证协会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每年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审议协会理事会提交的会费预、决算。
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会费使用的监督机构
上海市公证协会财务资产委员会是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的监督机构,负责初审秘书处编制的会费使用预算、决算草案和财务报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经费开支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
上海市公证协会秘书处是公证协会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所通过的有关会费使用的决议、计划。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缴团体会费的,应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提出书面报告,由上海市公证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证协会理事会解释。